首先回答你,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之间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是无效的。为什么?请看下面的第3点说明。 夫妻忠诚协议是司法实践中的新现象、新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婚姻家庭法,对这类契约的效力判断都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许多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有关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或许也处于摇摆之中。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是法院认定其效力的重要标准。法官可依据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司法裁判。一般认为1、危害家庭关系的契约无效,有违性道德的契约一般也无效。前者多指如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免除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协议;后者是指夫妻允许配偶性自由协议(比如包二奶协议),对婚外同居情人的赠与协议等。我认为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过错方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无效;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直接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无效;2、夫妻之间不得通过契约侵犯任何一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如有夫妻忠诚协议:“每晚12点之前必须回家,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手机,夫妻之间谁也不许提离婚,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等,类似的忠诚协议均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等公民法定权利,这样的忠诚协议均应认定无效。3、对夫妻的缔约行为还应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对债权人的还债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过该类忠诚协议以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有的忠诚协议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中的“忠诚协议”条款,其意在如何?之前草案中规定“一概不予受理”,那么对当事人来说就丧失了法院救济的这样一种途径。如果不写,法院就可以受理,就会给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忠诚协议来看,法院不能一味支持,也不能一概不支持,应该有条件地支持。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会滥用忠诚协议,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庸俗化,认为婚姻通过金钱来维系。无过错方为得到协议约定的高额财产,很可能会不择手段查找对方出轨证据而侵害他人隐私,甚至引发其他一系列的民事、刑事纠纷。所以我并不倡导夫妻都去签订忠诚协议。立法不宜一概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特别谨慎。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部分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完全被否定的,部分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下是可以认定有效的。
你最好请一个律师帮你错草拟一份协议,
此类忠诚协议,一把情况下法律即法院是认可的,
但是涉及具体条款的问题,个别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你需要请专业人士帮你把关,保证该忠诚协议在发生纠纷时,条款的有效和可执行。
只要是真是意思表示,有证据证明他出轨,此协议就可以生效。
放弃所有财产与公平原则有违背,除非到最后他真的自动放弃
具体条款建议咨询律师
双方一同到公证机关公证
如双方签字了,就有法律效力,应受到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