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六个月才会判刑,具体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个月才会判刑。我国法律上对待判刑这一流程是比较谨慎的。在看守所期间,对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会经过较多的程序。
最开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这些事的主要负责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了。他们去侦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时间的,一般可以在2个月内结束,实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牵扯过多,可以根据情况变动,可以报告给上级,就多点时间,去查清楚事实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审查起诉了,这个就需要交给检察院。
时间一般为1个月,他们主要是再次确认事实的真相,对需要对事件负责的人进行进行一个总结,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伤害的人,也就是犯人。这个就和检查作业一样,检查一遍,再复查一遍,当然,对两个机关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复的去审查,因为这关系到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的命运。情况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决了。
时间在1个月到2个月。有人会觉得判决的或者起诉的时间太长了,事实上,每天都有事件发生,不可能一个月里面只起诉一个人,只是事情有轻重缓急,而且三个月是最后期限,也就是说最迟3个月就会结案。这三个流程时间加起来大概就是五六个月了。
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到六个月才会判刑,但如果情况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主要有三个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是二个月,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后延长。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最多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网
进看守所并不必然意味着就可以定罪,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看守所作为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依法侦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则会撤销案件,不会定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就不用定罪。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也不会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和给其定罪并不具有必然关系,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进了看守所,则说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议家属引起重视,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是否被关入看守所,不是用多少量刑来决定的。只要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都会被关入看守所关押。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