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简答题:《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2024-11-03 01: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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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而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影响,所以,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只限于以上两种情形,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1)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2)决定裁员时,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报告,并在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员。劳动部门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裁减人员的条件,或者用人单位事先未通知工会或职工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减行为或对其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要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