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侃离婚之十九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与配偶无关。在离婚纠纷中,关于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下面就个人债务的认定作系统的讨论。 一、婚前个人债务 二、婚后个人债务 1、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类约定,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非第三人之道该约定,否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共同债务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配偶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类约定,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认定时,需要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难度非常大。如果举证不能,婚内以个人名义所举之债,推定为共同债务。 3、因财产约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 4、擅自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或抚养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该方个人债务。 5、私自经营(收益独享)所负债务 一方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6、一方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 法无明文规定,本人认为,该类债务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果违法行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违法所得,则以其个人财产未清偿责任财产。 (鉴于:不完全统计,本人多篇原创文章已经累计被抄袭2500次,这些人不注明原创作者,有的人甚至声称为其原创并标上自己的名字,我深感遗憾----我既不收稿酬,也允许转载,仅仅要求著作权中最起码的署名权,这些人都不支持,您说我该不该谴责他们呢。故,今后,我将不再一一通告抄袭者,而是直接将抄袭行为进行公证,之后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