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 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 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 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一、审计主体具有独立性,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它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而非所有者自身监督。二是与被审主体在组织上、经济上、工作过程中(或精神上)保持独立。 独立性是审计的最基本的特征,这种特征在审计主体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或阻挠,组织独立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审计代表财产所有者进行经济监督,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就使得审计在经济上完全脱离于被审计单位,不从事任何的经济业务,在组织上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它只隶属于财产的所有者。正是由于审计这种相对于财产经管者的超脱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保持的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出于真诚自觉保持的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避免其专业判断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不作有损于职业声誉的结论。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判。简单的说就是审计项目在实施、报告过程中不受其他各方的影响,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现实情况。
3、因此,对审计部门的定位和相关规则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另外,审计部门也不该干涉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因为,干涉的结果会导致审计部门对其评价的客观性与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