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企业、事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或行业性基层工会组织。
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单位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就近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形式的创新,探索建立了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社区工会、一条街工会等新的基层工会组织形式。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2016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参考资料:中国工会章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