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能否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11-11 1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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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招标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扩展资料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级以上施工企业,投标的施工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级及以上,项目经理备案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

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以建设部颁发的新资质为准)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回答2:

招标人是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时间限制:

若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招标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若是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了:

如果是必须做出的修改,像是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这样的,招标方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务部们,获批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如果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如果是对开标地点、开标时间,或者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调整采购数量这样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回答3:

招标人是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回答4:

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招标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扩展资料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级以上施工企业,投标的施工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级及以上,项目经理备案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

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以建设部颁发的新资质为准)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回答5:

第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而遵循这一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是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尽量避免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兼顾公平竞争,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无法确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与供应商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

第三,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修改期限内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如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等出现重大变化、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应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国家法律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修改期限内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