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这样处理不对,甲对于公安机关的调解决定不服而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对甲并没有约束力,甲完全可以拒绝履行该调解决定,并没有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上的影响。甲正确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乙为被告。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好
首先,你的题目本身就存在问题,乙受到轻微伤,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甲行政处罚,双方的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本身不能做出行政命令性质的赔偿决定。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复议,复议后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要注意这里必须满足“显失公平”的条件
法院的判决相对公安局来说,还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