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挪用公款的目的。 区别: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的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二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 罪侵犯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