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单位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承不承担法律责任

2024-11-18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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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鉴定单位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司法鉴定的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因拘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定机构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作出鉴定结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2:

对于 法医或者其他制定单位制作出的 鉴定结果 如果不满意 鉴定书上 有一句写的清清楚楚 有疑问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满意 可以于15日内提出从新鉴定

回答3:

当然要承担,但他们只承担所提供的检材做出的检验报告,只要不是严重失实,你也没办法啊,因为鉴定是人在弄,有偏差你也说不了什么,建议你要求上一级复检吧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司法鉴定的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因拘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作出鉴定结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