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定义: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者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后果责任的。
但是,关键在于“制止”二字,本案中乙夺过刀的那时点就实现了制止甲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了,可是乙进一步“反击”的行为就是属于故意杀人的性质了!
故意杀人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结果发生。
乙明知自己的捅刀将可能把对方捅死,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不过,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不被推定为有罪!因此,以上仅是纯粹性的实事求是地回复老大的提问的,请务必不要生气,更不要拔刀的!
正当防卫领域内有一种情况叫“防卫过当”,防卫时间或者防卫程度超出正常限度的防卫则成为“防卫过当”,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乙抢过刀后,甲方仍然要打乙,则乙一刀捅死甲的情形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二种情况同理,如果在捅甲方时,甲出于“打乙”的威胁状态,那么捅死甲仍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学校没有理由因此开除乙(命题错误,甲已经被捅死啦,开除不开除没有什么意义了。。。嘿嘿)
正当防卫 要看 几个方面
关键的几个点 ,就是 对方的行为是否有 现实的 紧迫的 危险。 如果对方只是说等会我就弄死你之类的。不能正当防卫。
第二 对方 如果只是拿拳头打你,或者只是扇耳光 ,则不能直接拿刀进行防卫,更不能对准要害。
第三 防卫要适时。对方已经无法 继续行凶 则正当防卫就要停止。
第四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意 直至 加害方的加害行为。而不是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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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当防卫界定的时候往往非常复杂,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