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可以确定的答案是A。而C是一个有歧义的选项。注释:1、A选项的劳务发生地是在北京,也应在北京纳税,因此,A选项正确。 2、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选项的机构在吉林,应当在吉林纳税。B选项是错误的。 3、C选项是有歧义的。由选项“福建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人扣缴上海某分包人的工程的营业税"来看 , 分包人是上海的,但劳务发生地有可能在上海,也有可能在福建。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新营业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此外,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劳务发生地在上海的,在上海由分包方缴纳;劳务发生地在福建,由分包商在福建缴纳。进一步说,此选项在这种时间限定下,本身就是错误的。 如果劳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务发生地无论是上海还是福建,都由福建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此时,若劳务发生地在上海,由福建总承包人代缴,选项就是错误的;若劳务发生地在福建,也由福建总承包商在当地代缴,选项便是正确的。 总之,这个选项只有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且劳务发生地在福建,才是正确的。 4、D选项是干扰项。在当地缴纳不错,不过是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