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决定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企业因升级改造现实要求,需要安排大部分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待岗,企业此前与这部分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全面履行。这就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补充约定职工待岗期间的相关事项。企业在决定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这一重大事项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
二、企业可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111号令和省政府35号令,以及原成都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发〔1994〕196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应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保障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未被组合上岗的待岗人员、厂内待业人员,可比照当地失业救济金(后称“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企业按照工资列支渠道发放生活费。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据此,企业可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法定民主程序将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生活费)确定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