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蚂培昌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中运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闷扒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应当回避情形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评标专家单位是否与投标人有关,提醒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了解评标专家是否受过处罚。
如果属于招标代理机构事先无法了解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责任,及时替换相关人员即可。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规定,向招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