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没有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话,需要处以此人上一年一整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还需要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该事故构成了犯罪,那么还需要对此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需要确认事故责任的大小,事故责任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种。不同的事故程度,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要想确认事故责任大小,可通过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其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事故是需要进行调查的,重大事故是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来负责调查工作的,他们不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也可以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形成一份事故报告。
所以,在确认了事故责任大小之后,还需要经政府部门调查,再决定该主要负责人所受到的处罚,所以务必要实事求是,配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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