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下来后多长时间去税务局报道?

2024-11-03 21:46: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营业执照下来后需要一个月以内到税务局报道。
如果不报道会有相应的罚款。各地区罚款数额不同。
1,如果您的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下来,那证明您已经开始营业了。就有义务将您的运营情况,向税务局申报。要申报,首先得报道。
再此区分一下企业运营与纳税。
有人说我公司没有启用,运营。这与是否要税务报道,是否要纳税没关系。
企业一旦在工商局注册成功了,就要履行税务报道和申报的义务。
企业运营了,有往来,有收入,并不一定就要纳税,因为企业并不一定是盈利的状态,盈利则需要纳税,现在国家对企业有很多政策,很多情况下没有营业可以不用纳税。
所以,既然注册了公司,就要维护好,按时纳税申报,这样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下去。

回答2:

1、营业执照下来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回答3:

  1. 企业执照下来一套章刻完,正常时间是15工作日,如果满足6个月内未核税会被吊销

  2. 如果选择先去银行开户,可以在1个月内报道即可

回答4:

30天之内到税务机关备案,逾期罚款。
一般都是拿到营业执照先到银行开户,然后拿着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所找专管员报到,而这个时间必须在拿到营业执照后30日内。
如果30日没有去税务所找专管员报到,会产生罚款。如果时间太长有可能法人进入税务黑名单。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下来之后,还需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即核税,企业核税完成之后,要每个月按时报税,若无经营,也需要0申报,并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检公示工作,不然会被纳入工商局黑名单。
企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1、先开户,预约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带上公司全套材料、三章、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般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办好。
2、开户完成后,需要带着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一般当天可以办好。

回答5:

营业执照下来的30日内,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