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 职业病,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
三、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 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质量安全科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 职业病防治工作需的费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六、 新的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七、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八、 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九、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十、 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一、 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十二、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