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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2025-01-03 00:18:4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一、当事人虽有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但一旦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历经久远,已经为社会所信赖或成为其他事实的基础,则权利人再对过去的事实自由行使请求权,就难免会有害于以该事实状态为基础所确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时,年代久远会导致证据湮灭,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审理,即使在举证责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裁判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
  二、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诉讼阶段限于一审,除非二审的时候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否则对于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回答2:

一是要当事人及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设置诉讼时效社会将会产生混乱,产生不好的影响,为了杜绝这样的现象,所以采用诉讼时效

回答3: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必然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为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实行时效制度,使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3、避免诉讼上证据丢失。一种事实长期存在,就有可能道致证据湮灭,或者证人死亡。实行时效制度,在时效内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凡时效期满,即可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回答4:

为了鼓励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纠纷,让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