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要求公司补交之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保部分

2024-11-20 23:47: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做为公司,为员工全额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自我保护的手段。社保的缴费主体的承担比例,法律有明文规定,由员工承担的部分需要由员工自己支付。

面对你公司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向社保中心承诺,会如实补缴应缴纳的部分,并给出补缴费方案,即先由员工支付应补缴的金额,由公司代为补缴;

另一方面,并积极与员工沟通,将同意该方案并支付了补缴金额的员工,先行补缴费;对于不同意的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员工,统计名单,说明原由, 写成处理报告交给社保机构。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如何计算保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回答2:

你单位违法在先,员工要求是合法的。
一般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只需要支付你单位应该承担的部分,至于他个人是否补缴,由他个人决定。
这种情况,你单位只需要为他补缴12000+元即可。

回答3:

公司只要按规定办理了,就没有过错,员工保险个人部分无钱缴纳,那是员工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这种情况下最好是令员工写个单位补缴不了其保险的情况说明,并签字盖手印作为凭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现在老板不愿意私下调解这种估法是正确的,因为私下解决:以现金的形式,容易造成员工以后某一天以公司未交保险为由找公司麻烦。最后一种办法:协商解决,签定协议。比如说:单位要缴1万元,而劳动者无钱交纳保险个人部分,那就叫劳动者提出一个方案,如果双方认可,那就好办,反之,只要按规定办理就行了。员工要打官司也好,还是要做什么,随便!单位奉陪到底。

回答4:

一个办法:将单位这1.2万元,分为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能补多少个月就多少个月。
第二个办法:不予以理睬。个人拿出那5000多块钱来再去补缴。
我估计,你们老板不愿意采用第一种办法,因为这个离职员工去社保中心投诉惹恼了他。其实,采用这种最低工资来投保的办法,一般都是社保部门默认了的,为了方便缴纳、也为了单位节约成本。
如果采用第二个办法,单位也没有什么被动之处。社保部门过问时候,就要其给单位出主意怎么解决才好。如果是离职员工对社保部门调解不满要仲裁或者诉讼的话,单位也就只是花点时间而已。

回答5:

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社保应该由公司购买的部分在员工离职时,是需要补交之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保差额部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