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其他子女没有起诉的权利
我所指的没有其他的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是指,该房子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该房子就是父母两人出资购买的在两人名下的不动产。
该房子为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不动产,即父母为该房子也就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父母可以处分该房子,当然也可以自行决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任何一个孩子,这种行为称之为赠与行为。
提问者如果认为其他子女有起诉的权利,出发角度可能是因为子女和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明显本提问还不存在继承问题,而且就算是根据继承规定来分配,子女也未必能够全部分的房子,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其他子女没有起诉的权利。
父母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中一人,其他子女没有权起诉。
住房如果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就有处置该住房的权利,父母可以把住房过户给任何人,不需要其他人员授权同意和签字。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房产过户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房产过户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父母在世的话,房子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就有处置该住房的权利,父母可以把住房过户给任何人,不需要其余人员同意。如果父母已过世,有遗嘱只给其中一人的,其余子女也不能起诉,没有遗嘱的则其余子女有继承份额,可以起诉。
法律分析
继承分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对有遗嘱继承,就不需要考虑继承顺序的问题,直接明确继承人即可,也就不需要征得其余人的同意。遗产的继承如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所立遗嘱有效,必须同时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和相对应的形式要件:一、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二、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关法律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住房如果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就有处置该住房的权利,父母可以把住房过户给任何人,不需要其他人员授权同意和签字。所以,父母把住房过户给一位子女,其他子女没有权利起诉。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父母的房子有权自己支配,子女应该无权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