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品仓库规范的管理方法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楼上的都写的很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