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十八至六十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中申请常年零售许可的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管理人员1人;申请临时零售许可的主要负责人1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有资料记录。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不得在超市内销售;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零售实行专店销售,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至少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1条灭火毯、20公斤以上的消防水缸(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1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2、常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或总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二者取其一,先达到者为限制储存量);临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限制存放量不超过3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40千克(二者取其一,先达到者为限制储存量);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严禁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或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临时只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可培训后提供)(培训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审查表(见附件)
6、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①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②安全防火制度;③产品保管制度;④安全检查制度;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⑦搬运和拆箱安全操作规程;⑧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套)
7、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见申请书第8页,一式2份,销售网点张贴1份);
8、经营场所门头与主要负责人合照及内部环境照片各1张(由各镇街办安办统一拍照打印至A4纸,并由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安办主任签字确认,仅常年零售店(点)提供);
9、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房产应同时提供房屋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书,无产权房由乡镇办事处出具证明,仅常年零售户提供)。
申报程序为:
1、提出申请。先由经营户提出申请,经镇街办安办对上述条件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其填写《牡丹区(常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签字盖章。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不得予以提报。
各镇街办安办将根据本辖区布点名单填制《牡丹区(常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经安办主任签字和镇街办事处盖章后,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至牡丹区安监局工贸科。名单上报后,牡丹区安监局工贸科将会同镇街办安办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提出申请经营户的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抽查。合格的,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说明理由。临时经营户由各镇街办安办自行组织审查。
2、按照有关规定,牡丹区安监局将于2018年12月中、下旬组织烟花爆竹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领取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零售。培训期间,培训人员必须与已申请人员保持一致,不能更换。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工作要求:
1、根据2018年3月1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全年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区禁放区域内:即菏泽市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禁放区域内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摊点。
2、各镇街办安办要高度重视此次发证工作,做好计划、提前动员、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现场考核。同时,把发证工作与打非治违工作以及禁燃工作结合起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受理许可。
3、各镇街办布点时要结合辖区实际,严格条件,合理规划,以方便群众、适于监管的原则,安办主任要结合辖区派出所、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召开布点工作会议,共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将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及时存档,备查。要督促、引导经营户尽可能应用安全储存销售仓、专用可拆装板房及视频监控预警系统等技术措施,保障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供给需求。同时,对烟花爆竹销售点总数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镇街办常年和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布点数量(详细数据见附件1,常年经营单位建议镇街办至少1家)。
4、加强证后监管力度。各镇街办安办要结合有关部门要严格查处往禁燃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对于存在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或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或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户,一经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第二次被查获,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办理。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1、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4、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个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在控制指标内,再上报县区级安监局,安监督局危化科,再对此经营点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核,合格后,对经营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合格后,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花炮买卖合同、填写相关表格到县区级安监局窗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至少得提前一个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