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白条的主要法律规范:
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了,那我还列示在“四”中目的何在?因为在此之前确实有“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的说法,似乎还很合理很多解释都是基于国税发[2000]84号,如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今天还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仔细分析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不同费用范畴内用的分别是“有效凭证或资料”、“合法凭证”,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推断出,“没有发票的业务招待费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只要有效凭证或资料,没有说要合法凭证”而五十二条“合法凭证”,我们应该就要理解成发票了,即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而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经废止了,但是企业总有白条的出现,财务人员入账应该怎么把握?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要尊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这个法条来推理:只要是真实、合法、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里没有强调一定要发票!既然没有明说我们便可以据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条”在满足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满足条件的“白条”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必要尊重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因为即使说它没有发票是“白条”违反会计法、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你可以罚款、可以处分,但是依据所得税法,这个支出确实还得扣除!但是对于可否扣除问题很多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鉴证或者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还是采取的有无“发票”的方式。
白条抵库的,开户银行给予开户单位处罚和警告,责令整改。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20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