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 营业税税目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