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用户中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用电: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如将居民生活用电改为个体工商业用电; (二)电力用户超过供电部门批准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者; (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器设备或启用封存电器设备者; (四)私自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电能计量装置、负控装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者; (五)私自更动受电装置的总保护者; (六)实行光力分算,按定比、定量计算照明电量的用户,如在原定比、定量的基础上超过10%的电量用电者; (七)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私自引入备用电源者; (八)私自转借电者; (九)施工电源私自向正式用户供电。 对违章用电者应按其容量和实际使用时间(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追补差额电费外,还要处以差额电费的加倍罚金,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二、根据《严禁窃电的通告》、《全国供用电规则》等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在用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窃电: (一)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者; (二)绕越供电部门计费电能计量装置用电者; (三)伪造或开启供电部门或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用电者; (四)故意损坏或遗失供电部门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者; (五)包灯或供电部门未装电能计量装置计时计费的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或延长用电时间者; (六)故意使供电部门计费用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者; (七)采用其它方法和手段窃电者。 三、一经查明用户窃电,应按以下情况处置: (一)当场查封并没收窃电器具; (二)当场停止供电或限制用电; (三)由窃电者出具窃电情况的书面材料签字盖章 (四)造成供电设备损坏者,要照价赔偿或支付修复费用; (五)应按窃电设备容量、使用时间及电价、追补电费并处以罚金; (六)情节严重者,可送公安机关惩处或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所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对应容量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