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具有很大的限制作用,许多民事案件都会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对于权利人来说,长期不行使权利---“眠于权利之上”,将失去权利保护。生活中,经常有人向本律师咨询:原夫妻一方,离婚后又将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离婚时û有分割的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否得到支持或不主张再次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否得到保护。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律师成功代理过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就是因为对方主张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成功维护了被代理人权益,赢得了官司。
【案情简介】
甲先生与乙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7月1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公司股权、股票进行了分割。双方均δ向法院陈述存款情况。
2010年10月,甲先生又将乙女士告上法庭,主要内容是:在起诉前发现乙女士于2003年6月5日在银行开设一存款帐户并存入一笔现金,2007年6月8日销户,销户时该帐户上本息合计有5万余美元。请求依法分割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内存款。
乙女士得知被告后,多处咨询,有的认为夫妻离婚时û有分割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乙女士不甘心,经朋友介绍来到张印富律师办公室咨询。张印富律师细心听取了乙女士的叙述,审阅了乙女士提供的离婚调解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分析认为:其前夫主张分割的银行存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为办理移民国外提供存款证明存入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处于夫妻明知的状态,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δ向法院陈述银行存款情况,但其前夫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应该知晓有银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离婚后才发现。其一直δ按法律规定对存款情况进行申报或主张,故其现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女士听了张印富律师的分析后,当即委托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理中,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印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知晓有银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离婚后才发现。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商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δ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δ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原告离婚后,一直δ按法律规定对存款情况进行申报或主张,其现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启示:“眠于权利之上,将失去权利保护!”离婚后的原夫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不能怠于行使权利;如果躺在权利之上睡觉,长期不行使权利,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1、
如果是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方案反悔,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无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重新分割。
2、如果是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可要求分割,时效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