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特点:
1、竞争性。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配置,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
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规范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
扩展资料:
一、形式
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二、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三、意义
1、有利于科学合理的确定交易周期。
2、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投标
(一)采购程序的公开性
有时也指透明性,是指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采购法律也要公告。
(二)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招标就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的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合法等基本原则。招标作为一种规范的、有约束的竞争有一套严格采购程序和实施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采购人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质和服务,更好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实现。
(三)采购程序的公平性
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要进行招标,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对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要保证招标程序完整,又可以吸引优秀的供应商来竞争投标。
(四)采购程序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招标与其他招标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因为采购资金的性质。社会上招标更重于结果,侧重于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政府采购招标,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所体现的政策性更强。如采购本国货物,保护中小企业等等。采购所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执行机构的行为要对政府负责,对纳税人负责。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 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 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特别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2)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3)包含编制标底的投标报价体系;
(4)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价办法;
(5)逐步建立起来的工程交易中心;
(6)注意扶植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投标”的对称。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