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个人所得税因计算错误多扣了,本月在工资中补发也是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即这131.4元也是要加上8000来进行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18年新税法改革后,此项收入可以按照年综合所得来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若在工资中补发,是要扣税的。
上述问题涉及到的财务步骤及处理,若仅仅是扣多了,因一般所得税为企业代扣代缴,那么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解决:
(1)上月财务处理是:
借:应付工资 a
贷:现金 b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
a=b+c ,同时,a= d +f (f为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c-f为多缴纳部分。
(2)则本月处理时,除了楼主希望直接把(c-f)加入到工资中,这样会使得该部分又重复产生个人所得税。
那么建议做如下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f
贷:其他应付款-某人(被多扣了所得税的个人) c-f
该资料还有中间环节:
借:其他应付款-某人 c-f
贷:现金 c-f
这样通过其他应付款的科目走一下,就可以避免了纳税问题。
当然不能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131.4元属于上月多扣的税金,本月补回。
不需要再计提缴纳,错误补充不等同于补贴,所以不必再计提缴纳所得税。
笑望采纳,谢谢!
不需要,属于多缴税金,可在应付所得税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