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死亡赔偿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任命政府规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事有凑巧,一雇工在送货时遭遇车祸死亡后,雇主因债台高筑而自杀,而雇主又没为这个车祸死亡的雇工办理综合保险,那么?前不久,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工伤死亡赔偿案给出答案,雇主的妻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存在相等的过错行为,小客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勤驾驶的动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双方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小客车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了份内的理赔款,另外的20万余元由司机赔偿给死者家属。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死者家属还应得到10万余元。正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取时,雇主凌某因债台高筑割脉自杀。为得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的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工作途中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得到全部赔偿。现雇主死亡,留下的装潢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故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俩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雇主,无须承担张勤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况且由于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张勤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牌无证,仍违法上路,应对事故的发生自担其责。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其驾驶的出事车辆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鉴于此,法院认定雇主凌某应承担10万余元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凌某已经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凌某之妻负有清偿责任,鉴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故认定其在范围内与母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