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11-19 06: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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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这就给资产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所称资产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给出了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发生损失的确认与扣除年度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就会有一定难度,对此,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做了详细规定,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当你准备确认损失前,先要熟悉这一章规定内容,“对号入座”,只有满足条件,方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称作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作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对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也不应当确认损失。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为五年,特殊情况,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大家细心阅读25号公告就会发现“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如果你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再在这个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特别提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一点,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改,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25号公告是第一年实施。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几个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2、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涉及清单式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回答2:

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哪些资产损失应进行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专项申报需报送哪些资料?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专项申报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专项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的资料较多,如果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办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六、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如何进行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七、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资产损失有漏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有资产损失漏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0日前),可进行更正申报;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可进行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