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基于政府与公众是一组契约关系,公民将权力授予政府,但并没有将所有权力都转让,而是保留了相当一部分,所以政府天然是有限的。有限政府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与自身能力相契合的。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应有自知之明。意识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是理性确定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现代政府应当将自己定位于“全能”与“无为”之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只有当政府秉持了有限型的价值基准,才能将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并使自身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有限政府的实现,关键在于法治的实现。法治之下的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严格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划定了政府行为的明确界限,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面临法律的规定,政府机构的规模来自法律的约束,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有限的框架。现代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而不是去侵害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既不能有丝毫越位,也不能有半点缺位,否则都会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质疑。
有限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并不对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不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无限而有效的政府是什么都干得出来的政府。大跃进、文革之类的“伟业”,就是这类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脚。在有限政府之下,要使国家和政府有所作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要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败坏了国家的能力。一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