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免学费是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实施
1904年小学,1986年九年义务教育
在中国教育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各个地区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免费的时间是不一样的。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008年9月1日,中国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