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应聘人寿保险的核算会计,不知道具体是做什么的?

2024-11-29 0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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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给付核算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契约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重合同、守信
  用。只要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
  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百分之百地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实事求是。对每个赔
  案,必须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来确定给付标准;三是及时给付。只有正确及时给
  付,才能真正发挥寿险保险的作用。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给付申请,保险人应立即进行调查、定损。如属于
  保险责任,应尽快确定给付金额,办理给付手续。会计部门要随时准备好给付资金,
  以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人的信誉。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分满期
  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
  (一)满期给付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契约满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所订的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给付一般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寿险业务中只有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有满期给付。
  我国开办的满期险种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普通个人生存保险以及
  生死两全保险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满期给付寿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
  条款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情况,应设置“满期给付”账户。发生满期给付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
  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
  保险公司满期给付时,如被保险人有贷款本息末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
  中扣除。其会计处理为,按应给付保险金数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分别按扣除
  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
  款”或“现金”科目。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满期给付时,按应给付金
  额,借记本科目,按投保人未交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业务核
  算举例如下:
  〔例 9〕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必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8 000元,
  业务部门经核对分户卡后,填制“满期给付领款收据”,连同分户卡一并交会计部门
  付款。会计人员复核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简寿险 8 000
  贷:现金 8 000
  〔例 10〕某公司给员工投保期限为三年的团体两全人寿保险,现已到期,经保
  险公司业务部门按交费期限、投保份数,计算每一个被保险人已满期的保险金,总计
  为 188 600元,并开列清单。业务部门将公司交来的有关单证及业务部门开列的清单
  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认真复核后,用转账支票支付这笔保险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团体人寿险 188 600
  贷:银行存款——结算户 188 600
  〔例 11〕某保险金额为 100 000元的两全保险满期,保险人给付全额保险金。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 100 000
  贷:现金 100 000
  〔例 12〕若上述保单满期时,投保人尚有16 000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未归还,保
  险人应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给付,假设经计算该笔贷款应付利息812元。其会计分录
  如下:
  借:满期给付 100 000
  贷:保单质押贷款 16 000
  利息收入 812
  现金 83 188
  〔例 13〕若〔例 11〕的保险单期满时,投保人尚有4 000元保费未交付,保险
  人予以扣除。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 10O 00O
  贷:保费收入 4 000
  现金 96 000
  (二)死伤医疗给付
  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包括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项责任。寿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医疗保险
  的保险金则在“赔款支出”科目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死伤医疗给付,应设置“死伤医疗给付”账户。该科
  目应设置“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个明细科目,并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发生
  死伤医疗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域“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本科
  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死伤医疗给付时,该保单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
  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出”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保险合同规定
  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投保人未交保
  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
  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14〕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收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
  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 000元,但要扣除当月应缴保费25元。会计部门审核后,以
  现金支付余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 500O
  贷:保费收入 25
  现金 4 975
  〔例 15〕假设上例中保户还有尚未归还的贷款1000元,借款利息65元,均从应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 5 000
  贷:保费收入 25
  保户质押贷款 1000
  利息收入 65
  现金 3 910
  〔例16〕假设〔例14〕中的保户没有欠缴保费,也没有借款而有三个月的预交保
  费75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 5 000
  预收保费 75
  贷:现金 5 075
  〔例17〕某长期健康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
  保险人审查后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100000元,但须扣除宽限期内尚未交付的保费4300
  元和保单质押贷款10 900元(其中利息 9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 100 000
  贷:保费收入 4 300
  保户质押贷款 10 000
  利息收入 900
  现金 84 80O
  (三)年金给付的核算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以年金的方式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该类业务是寿险公司重要业务之一。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公司支付给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年金金额,应设置“年金
  给付”账户。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年
  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按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
  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
  应将本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
  下:
  〔例 18〕某终身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金领取年龄,保险人审核后
  确认每月发给年金500元,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每月发放年金时,其会计分录如
  下:
  借:年金给付 500
  贷:现金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