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和加拿大法律有什么不同?

2024-11-20 0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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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啥区别的是源于一个法系,一个根源,总的东西都差不多

回答2:

一、美国法律:
1、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2、美国宪法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二、加拿大法律:
1、加拿大现行法律体系,探险者和殖民者将欧洲不同的体系带到这个大陆。虽然欧洲人在这里遇到的土著居民有着他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手段,但经过多年法律的渗透,移民者的文化开始盛行。1759年,英国在魁北克打败法国之后,整个国家几乎全部在英国法统治之下。除了魁北克民法基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之外,加拿大刑法和民法均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2、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加拿大在法系分类中属于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展现出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是由十七十八世纪的殖民者带来的,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重要性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典。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十个省份及三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销戚辩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则属于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制度为基础,该制度的来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时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规则。法兰西的民法相当广泛地罗列了法律原则 ,对案例的依赖程度低于习惯法。1994年1月1日对民法作了大量修订,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现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习惯法的原则既适用于其它省份,也适用于魁北克省。
随着时代的发展,习惯法传统的魁仔胡北克民法均发展出各自的特点,以适应加拿大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政府可以订立新法或废除旧法。国会或省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取代对同一规定的有冲突的习惯法。
有些省份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专门对习惯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现代化和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在制订新的立法时,政府和立法人员都有要受加拿大宪法的约束。在加拿大,宪亏缺法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性质,选举的方式,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联邦与省政府的立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