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后,尸体处理规定可以停尸几天?

2024-11-07 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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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为15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施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属下列尸体,由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所负责收尸、保管、检验:
  1.他杀或有他杀可疑的尸体;
  2.虽非他杀,但具有研究、检验价值,须保留一定时间的尸体;
  二、凡经公安机关检验,并已有检验结论,不需再保存的尸体,丧事承办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十五天内到殡葬单位办理火化手续,逾期由公安机关移送殡葬单位火化处理。
  三、凡无检验必要或只需对尸体表面查看,而又不宜放置于道路、公共场所的尸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葬部门收尸暂行保管,同时通知丧事承办人办理有关殡葬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则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火化。对有家属认领的,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对无人认领的,其接运费、包扎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负担。
  四、公安机关对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需要保存的,应由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向殡仪馆办理尸体防腐手续,保存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因特殊情况逾期的,应征得殡葬部门认可,尸体防腐费由办理尸体防腐申请的各区、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承担,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各殡仪馆、火葬场凭殡葬部门统一印制的“无名尸体防腐费结算单”,向有关公安机关结算。
  五、高度腐败的尸体(如浮尸等),殡葬部门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后,应立即火化。
  六、殡葬工作人员在殡葬过程中,如发现尸体有可疑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施行办法的通知》(沪公治安[1987]021号、沪民殡字[198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