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近代历史,有谁知道?

2025-01-05 1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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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莫卧儿帝国时期(1526~1858) 莫卧儿帝国统治集团原是蒙古-突厥族后裔,16世纪上半期入主印度。最早的两代国王巴布尔和胡马雍(1530~1539,1555~1556 在位)没有严格实行伊斯兰的宗教统治。第三代国王阿克巴企图在行政制度上摆脱部落传统,融合区域王国势力加强中央政权。阿克巴强调王权高于宗教,宣布国王有权解释伊斯兰教义,禁止伊斯兰教职人员(乌力马)干预政治。他自称是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公平君主。他在改进部落酋长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曼萨布达尔制(见莫卧儿王朝)。这些措施曾经维持了伊斯兰朝廷与印度教贵族的和睦关系,稳定了中央政权。16世纪下半期版图得以扩大,除南印度外,东起阿萨姆,西至阿富□东陲均并入莫卧儿疆域,莫卧儿帝国成为当时世界强国之一。东方国家(波斯、奥斯曼、中亚诸国)承认它的强国地位。西方国家(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尽力与其建立外交关系,通商谋利。沙·贾汉(1628~1658在位)提高田赋征额,从产量的1/3增至1/2。17世纪下半期奥朗则布加强伊斯兰的宗教统治,兼并战争多年不息,武力征服不可能消灭根深蒂固的区域王国和新兴的马拉特势力。 18世纪初实行赋税承包制(伊贾拉-ijarah)。因此出现了包税阶级,农民无力承受无限制的榨取,离乡逃税,或结帮反抗。府库空虚,中央财政濒于破产。1738~1739 年,波斯势力入侵北印度。1748~1767年期间,阿富□势力入印抢劫,帝国奄奄一息。1761年帝国统治范围缩小。 1764年被英军击败于布克萨尔。1803年德里一度被英军占领。1759~1858年,莫卧儿帝国名存实亡。英国在消灭了马拉特势力(1818)以后,于1858年印度民族大起义时正式灭亡了莫卧儿帝国。(见莫卧儿王朝)
马拉特政权是在莫卧儿衰落中萌发出来的一株民族国家的幼苗。这是一个非种姓的世俗政权。马拉特政权创建人曾经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反对军事采邑制-贾吉尔制和农村中间阶层。这些措施深受农民的拥护。马拉特军队纪律严明,军风朴素,各地农民多携械来归。马拉特军曾一度联合印度各方面的武装力量代表印度中央政权对英军作战(1780)。马拉特一直是英国殖民者不得不谨慎对待的劲敌。但是,在17、18世纪的印度,民族国家的条件还远未成熟。马拉特政权还不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机构。西瓦吉家族(彭斯拉王朝)是马拉特政权的创始人,因为该家族不是婆罗门出身,所以徒有王室空名,没有实权。马拉特的帕什瓦是婆罗门出身的首相,从首任(1714)起,即掌握实权。重要将领各自建立王朝,如盖克瓦尔(1721年建)、辛地亚(1726年建)、霍尔卡尔(1728年建)都各有地盘,拥兵自卫。马拉特政权如此政出多门,恰好给英国以可乘之机。英国对马拉特进行过3次战争(1775~1782,1803~1805,1817~1818)。最后,英国利用马拉特自身的弱点,结束了帕什瓦政权 (1818)。其他政权以土邦的形式被保留到1947年。(见马拉特人)
莫卧儿末期的历史说明在印度区域王国的大地上民族国家的难产。莫卧儿王朝告终,接踵而来的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殖民统治。由于殖民统治本身的需要,中世纪有些社会组织延长了寿命,阻碍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近代印度(1757~1947) 当殖民掠夺在资本主义破晓中出现的时候,印度的中世纪史尚未终结。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立(1600)起到它在印度占有统治权时(1757),有一段早期殖民掠夺史。这段历史在年代上属于印度中世纪末期,但它的时代性质则属于殖民统治的早期。
英国在印度的早期殖民掠夺(1600~1757) 中世纪末西方国家热慕印度的富庶,千方百计想到印度发财致富。发现好望角(1488)和绕过好望角直达印度西岸卡里卡特(1498)的都是葡萄牙人。他们收购印度的香料 (胡椒、生姜、肉桂、豆蔻)在西方销售,获得厚利。但葡萄牙国弱民贫,只能占领印度海口,不能深入内地,不能成为殖民主义强国。继之而起的是荷兰。荷兰商人垄断了香料贸易,抬高了产地收购价格,降低了西方的销售价格。1600年12月31日,英国为了同荷兰商人竞争而成立了英国东印度公司。英荷两国商人剑拔弩张,武装冲突一触即发。到了1623年,英荷才达成默契:荷兰垄断东印度群岛,英国垄断印度次大陆。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09年续领特许状时,取得了5项特权:掠地铸币、筑城养兵、缔结盟约、宣战媾和、审理刑事民事案件。80年后,1689年孟加拉、马德拉斯、孟买3 个管区形成。1651年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在胡格利通商(见彩图孟加拉胡格利港-葡、法、英殖民者先后在此建立商站)。1698年买下3个村子的包税权,实际上等于买下3个村子的领土,其中的一个村子就是加尔各答。后来,东印度公司的中心就从西海岸转移到孟加拉。在这个时期内东印度公司的活动主要是为建立政权准备条件。其中清除法国势力和培植亲英势力是主要因素。加尔各答原是偏僻荒村,从18世纪初起,商业开始繁荣。当地商人和钱商都大发横财,出现了一股强大的亲英势力。这股势力的存在为英国取得孟加拉政权创造了条件。普拉西战役(1757)开创了英国统治印度的时期。1765年东印度公司取得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的收税权,主宰了孟加拉。公司直接掌握了财政和军权,间接掌握了行政权。印籍人员负责办理事务,但无实权。史书称之为“双层统治”。当时,统治者是一伙强盗,人民深受痛苦。从 1772年起情况有所改变,但“双层统治”的格局却持续很久。过去,东印度公司要从英国拨款来印度购买货物运往国外销售。自从1765年以来,他们就用孟加拉的税收购买印度货物,运销国外,牟取厚利。但英国政府每年迫使东印度公司向政府交付40万英镑。当时英国殖民势力霸占市场,盛行强制买卖,生产者往往被迫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因此英国大量收购印度货物并没有刺激印度的工业生产。
18世纪下半期,英国工业革命迅猛发展。英国工业资本家不遗余力地迫使东印度公司增加英国工业品的出口。他们认为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是英国工业发展的障碍。从1793年起,英国工业资本家对东印度公司及其商业特权发动猛烈攻击。 自从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英国新贵族海陆军军官为帝国扩张领土立下了□马功劳,新贵族资本家在东印度公司的名义下积聚了大量财富并且集中了巨大权力。自从工业资本取得优势以来,新贵族在东印度公司的权力和财富就逐步被转移到代表英国资产阶级总体的英政府手中。1773年,英国议会通过《东印度公司管理法》。其目的是使政府管理东印度公司在伦敦和印度的事务,使政府取得对英属印度的政治指导权。178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改善东印度公司和不列颠领地行政法》(即《印度法》),使政府享有政策上的管理权。
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后,工业资本家力图控制印度,以使英工业品畅销印度各地。所以,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也是英国在印度扩张领土最突出的时期。在55年内(1763~ 1818)英国在印度直接进行过30次兼并土地的战争。在52 年内(1766~1818)英国与印度地方政权签定过23次割地条约。它在50年内(1765~1815)解决了欧洲其他国家在印度绝大多数的据点。 最有成效的兼并方法是同土邦缔结“补贴金联盟条约”。这是利用盟国的经费供养英国军队。它把精兵驻扎在盟国要地,控制它的防务和外交。巨额的“补贴金”往往超过土邦的承受能力,迫使土邦财政破产,割地抵债。 1798年英国同海德拉巴签定第一个“补贴金联盟条约”,土邦解散原有的法国人训练的军队,每年出24万多英镑给英国人并由后者训练6个营的军队,要英国保证它不受马拉特势力的侵扰。
1818年6月,马拉特势力覆灭。拉贾斯坦、中印度、卡提阿瓦半岛的一些首脑都承认了英国的主权。除旁遮普和信德外,英国已经控制整个印度,印度成了英属印度帝国。1818年后,殖民统治基本上处于巩固政权时期,但是也还有过两起兼并高潮。第一批被兼并的是信德(1843) 和旁遮普(1849)。英俄两霸的角逐遍及亚洲。19世纪的战争大多是为了侵略殖民地或是争夺殖民地。英国惯于利用印度的人力财力对邻国进行战争。除前一时期侵略尼泊尔战争(1814~1816)外,其他重要战争如两次侵略缅甸战争(见英缅战争)、第一次侵略阿富□战争(见阿富□抗英战争)以及侵华鸦片战争(1840)都发生在这个时期。经过对锡克教徒两次战争(1845~1846,1848~ 1849)占据了旁遮普以后,英国殖民地疆域就达到了防范沙俄南下的天然界线。
另一批被兼并的土邦是贝拉尔(1853)和奥德(1856)。它们的被兼并,与英国的纺织工业有关系。贝拉尔是理想的原棉供应地,奥德是理想的英国棉织品的销售市场。 19世纪30、40年代印度大兴铁路,50年代电报畅通。英国自信实力已经强大,可以不再依靠旧势力的协助,用自己的力量单独地统治印度。在这个时期英国用“绝嗣丧权原则”兼并的土邦有萨塔拉(1848)、那格浦尔(1853) 和詹西(1854)。
最后阶段的兼并引起了 1857 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这次大起义后,英国正式结束了名存实亡的莫卧儿王朝,也结束了东印度公司。1858年颁布的英国女王诏书开辟了一个新的统治方式。
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858~1947) 1858年后,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行政制度不断强化。《帝国立法参事会的法案》规定,印度由英王通过印度事务大臣进行管理。印度事务大臣接管了原属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及印度事务管理局的全部职权。印度事务大臣是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有一个顾问性质的印度委员会协助印度事务大臣管理印度。印度委员会的人员不超过15人,不少于10人,任期7年,由印度事务大臣任命,其中至少有 9人曾在印度任职(或居住)10年。
在印度的最高机关是印度政府。印度政府由印度总督及其执行委员会组成。印度总督称为“参事会总督”,亦称副王,由英王任命,任期5年。总督的执行委员会成员 6人,任期5年,亦由英王任命。外交部部长由总督兼任,其他各部由执行委员会分配。立法工作由执行委员会的扩大会议进行。扩大会议的成员有在职官员、应邀人士和当选人士。《帝国立法参事会的法案》(见莫莱-明托改革法案)规定,增补成员61人,使立法会议的成员共达68人。《1909年法令》实行穆斯林分别选举制,使教派政治进入行政体制,毒害印度政治生活。 ~

回答2:

1600年英国侵入,建立东印度公司。1757年开始沦为英殖民地,1849年全境被英占领。1857年爆发反英大起义,次年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947年6月,英将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同年8月15日,印巴分治,印度独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成立,为英联邦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