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紧抓住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资源上的共享;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更好地体现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制度要求;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更好地发挥社会统筹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和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处理好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关系,使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地提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和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二,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是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和保障对象的迫切要求。
根据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要及时调整和理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着力整合社会保障管理资源,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同时,要更好地满足广大保障对象的服务需求,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要加快建立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
三,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必须抓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扩大和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进一步充实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保命钱,既要确保各项待遇当期支付和基金安全,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又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基金投资运营,适当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和运营方式,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四、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