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婿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2、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女婿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3、虽然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用婚后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偿还贷款的,归还的贷款数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儿有权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你女儿的未婚夫,现在买了一套是按揭,首付是他的,房产证也是他的名字,这婚前财。
只要是结婚以前购买的不动产,就是婚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法条其父亲出资部分为其子的个人财产,你们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写他的名字离婚时你老公可以当然的得到房子,然后给予你补偿。如果都写上名字的话双方都有可能得到房子,需要协商。当然即使只有你老公的名字如果他愿意也可以把房子给你自己拿补偿。
房产证谁的名字不重要,婚后共同还贷款就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开始还贷的,那么就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