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煤电机组配套的锅炉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其中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按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