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的跨年租金营业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缴营业税税金当年一次性扣除,不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扣除
因为缴纳营业税,是依据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来征收的。不符合当期收入确认标准的,不应征收营业税。
既然税务局已经征收了营业税,就不存在分期扣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而对应的税金,也应相应配比处理。
你的意思是不是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企业所得税上租金收入按年计入收入,但因为发票已开,营业税已全额交掉,现在问营业税及附加税能否一次性扣除?
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租金收入分期计入收入,按照配比原则,相关营业税及附加也应该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