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你存在一定误解。首先当五个人手持凶器近距离逼近对方时,实践上已经给对方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即认为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对于此时,B面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采用必要的防卫措施,即使造成了死伤都不过当,这被称为特别防卫。所以你的误解主要是对犯罪着手的判断,认为只有那五个人手起刀落才算是着手,其实不然,判断是否着手进入实行阶段的标准是行为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显然,此时B遭受着极大的危险,这时再要求B无动于衷,任人宰割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