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对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改编、复制、播放、发表或者进行抄袭、剽窃等,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时有侵犯著作权纠纷或争议发生,著作权人遇到侵权事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而自认倒霉,或者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时,应当像自己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样,理直气壮地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侵权人针对其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人身、精神、财产所造成的侵害程度和范围而承担的一种相应的补救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还破坏了国家的书刊、音像、演出、广播等事业的行政管理,扰乱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尚需承担的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
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最初没有规定著作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可能与当时对侵犯著作权的某些严重性,特别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然而不久,国家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4年后的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一惩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行法。到了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法典时,正式将这一单行法纳入新刑法体系之中,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