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今年修改了吗

2024-11-19 03: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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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希赛网解答: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
总体上变动较小,只增加了一个考点,删除了六个考点。备受关注的《监察法》未列入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但是个别考点会因此而有所改变,例如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和侦查程序等。
从删除的考点可以看出2018年法考对法律文书的掌握要求聚焦在起诉书、自诉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上。
【调整考点1】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变更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分别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考试重点。
【调整考点2】将“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统一归为“辩护的种类”的下级考点,考察范围变动不大,但学习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体系化理解。
【调整考点3】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一节从三个考点变成两个考点,要求分别掌握附带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与范围,编排不同,但是考点范围基本没有变化。
【调整考点4】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这一节的考点进一步细化,下分为十个知识点,利于提高学习的针对性。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要点提示: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考点解读:
上述三个法条均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更为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扩大了“刑讯逼供”的范围,达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供述也应当排除。第五条对“重复性供述”作出了原则上排除、两个例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