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低保?
农村低保每月按照家庭共同生活人口给予一定的低保金,在我们这里一类农村低保近乎300元每人每月,二类农村低保200多元每人每月,三类农村低保100多元每人每月,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农村低保到底享受给了农村的哪类家庭,村民的关注度一直都比较高,同时关于什么样的农村家庭能够享受农村低保也有很多人问,是不是家庭成员中有患病的人员就可以申请低保呢?
从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来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户籍在当地且长期在当地居住;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前的12个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成员指法定的赡养、抚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
对照农村低保申请标准,似乎也找不到到底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低保,因为我们需要了解家庭因病是否造成了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不能够保障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造成了,都是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的,当然这里肯定是一些重大疾病,只有这样的疾病需要更多的资金看病,纵使农合疗及大病报销过后,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依然较多,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困难,需要依靠低保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另有,在一些地方的农村低保申请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农村低保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这个关键是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在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150%以内才可以。
因此,如果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因病导致生活困难,本人可以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后看是否符合条件。
有关规定中没有具体规定什么病可以申请低保。
下面是低保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低保申请条件: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如果生病了,应该符合第一条中的“无劳动能力”一项。可以申请低保。
首先你应明白,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生病补助金。也没有任何政策规定生什么病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的规定所以只能回答你不符合低保条件生什么病也不能申请低保。没有病只要符合低保条件规定也能申请享受低保。按规定生病失去劳动能力只是申请低保的条件之一,还要符合低保条件的其它规定才能申请低保。所以申请低保是是要求条件的,并不是生什么病可以申请低保。
这个目前是没有相关的规定的,根据个人情况评审获得相关资格,另外以下材料供你参考。
我国对于可以办理低保的疾病,没有强制的规定,而是要依据所犯疾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低保。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