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若干国家的刑法对于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彼此却并不相同。具体则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法国方式。法国刑法第311—4条第2款规定:“犯盗窃罪,有本条所指两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有本条所指三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10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换言之,法国刑法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严重情节越多,应当相应地判处更重的刑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2)西班牙方式。西班牙刑法第516条规定:“在所有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同时符合各其他严重情况,法官得根据各有关规定判处适当等级之刑。”
对于西班牙刑法的规定加以分析可以发现,该国刑法认为,犯罪人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应当由法官酌情加重处罚。 2.比较研究与借鉴意义
我国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虽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盗窃罪的各种加重处罚情节,但是却未对犯罪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盗窃罪作出量刑的指导性规定,因而导致出现此种情况时的司法困惑:是在同一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还是在下一量刑幅度内处罚?笔者认为,相对而言,法国刑法和西班牙刑法的规定都是较为可取的,将来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或者在修改相应司法解释时,应当明确指出具备多重严重情节时的量刑标准与量刑指导原则。具体而言有二种方式可以借鉴:其一,在修改立法时明确规定,如果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的加重情形,则“可以”在下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或者“应当”在本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其二,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人具备多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则可以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加重处罚。
对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均存在相同情况,即对于犯罪行为设置相对较多的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达到八种之多,而对于行为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加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却没有适当的指导原则。此种将不利于对犯罪的惩治,导致犯罪人在具备一种情节后即可肆无忌惮地再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行为,因为具备一种加重情节与具备多种情节的司法实际效果是一样的。
我国对盗窃犯的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