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醉酒的情节,认定为工伤不是问题。加了醉酒,就有难度了。
一、单位组织员工吃饭,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单位组织员工吃饭,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
单位组织聚餐,应当视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单位组织聚餐,发生员工醉酒的情形,单位是否有责任?回答是肯定的,但单位有责任是否就能构成工伤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总之,认定工伤有一定的难度。
不算
不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