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扩展资料: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相关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方不履行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30日起实施),该《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是的,否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