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已经认证,已经不符合作废条件。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在次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正确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购货方先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里先赶制“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后,销售方才能根据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
操作步骤:
(1)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2)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3)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冲红,重新开正确税率蓝字的发票给你。你方要将已认证的错误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取正确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