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解答如下:
1.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如您所说,为了避免日后纠纷时您无法"善意取得",最好能够"证明卖方配偶知道,并且不反对卖房子".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则.
如果事后不出问题当然皆大欢喜,如果事后,这个没有签字的配偶出来反对和异议了,买方就要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于您和卖方夫妻是亲属关系,所以不知道您现在是否一定要取得相关证明?具体的处理需要您自己斟酌...
如果卖方这个配偶愿意配合,给您提供这种证明的话,为何不干脆补上签字,一劳永逸呢?
当然,法律要求的"证明"并非必须是物证\\书证,您也可以想想,是否有其他间接的证据(其他亲戚朋友的佐证,证人证言)?
2. 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不多见,只有法律规定的的少数情形)
(1)是签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那么现在没有问题,您可以放心了.
(2)是没有签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这种可能性很小,否则他/她怎么会这么多年没有异议?果真如此的话,如果他/她想要回房子,那么您就要物归原主,由当初买卖时签字的人赔偿您的损失.
您可能是想问,怎样才算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妻子为例吧,共有四种情况:
1.婚后以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但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购房款用的都是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如果这套房屋是妻子一方的父母赠与妻子本人的,也可以算个人财产!
3.夫妻双方对于这套房产用书面形式约定,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4.妻子在结婚前就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而丈夫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