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众两院是指西方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为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
扩展资料:
发展历史
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邦联政府在该条例约制下运作,国会因其无效率而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对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
詹姆士·麦迪逊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麻塞诸塞、与宾夕法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
最后,会议中终于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但定于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实施。
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 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美国的参众两院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比如,美国的参议院主要是有政府退休高官、各方面的如法律、财务、外交、金融等等多方面的精英专家组成,按50个州每州2人计,共有100名参议员,主要是负责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行政、政治等等宏观方面的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表决;美国的众议院主要是有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能够最大化的代表民意,共435人,主要是负责民生方面的事务,如财政、税收、教育等等与民生有关的方面的政策、法规的表决、通过。
另外美国不允许现职官员担任参众两院的议员,以防用权力干预政治,有失公平公正。
众议院:来自“平民院”,任期短,按人口产生,往往偏左,一般激进,代表中下阶层利益,权力较小,“弹劾”权较多;
参议院:来自“贵族院”,任期长,按州产生,往往偏右,一般保守,代表中上阶层利益,权力较大,“同意”权较多。
力图构成一种动态的制衡,达到微妙的平衡。
美国的参众两院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美国的议员相当于我们的人大代表,但又有区别。
参议员主要是参政,美国所有的政策法规提案都是由众议院起草并通过,而后提交参议院审核。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按票同意,副总统是参议员的议长。
众议员主要负责立法的起草,其职责就是议政,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众议院的院长则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起推选出来。